教育部规范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坚持公益性,做到“零收费” ...

原作者: 记者 廖瑾 来自: 澎湃新闻 收藏 分享 邀请
记者9月21日从教育部了解到,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同时,竞赛应坚持公益性,做到“零收费”,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疯狂”竞赛,加重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对于《办法》出台背景,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介绍道,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为此,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清理整顿,查处了一批违规竞赛活动。为进一步建立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长效机制,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办法》,对竞赛活动的受理研究、组织举办、日常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工作机制。
“《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上述负责人强调,《办法》提出,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竞赛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竞赛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承诺书等材料。
另外,严格准入条件是规范管理竞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竞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做到“零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办法》强调,在竞赛属性方面,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而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过去竞赛活动的乱象,与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上述负责人分析总结道,为此,《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二是压实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责任。《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负责人指出。
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第1年,教育部决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另外,对于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表彰、挂牌、命名、论坛等活动,同样要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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