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不该把惩戒权还给教育?

原作者: 扬子晚报 来自: 扬子晚报 收藏 分享 邀请

    “鼓励和惩戒是相互依存的,教育需要赏识和奖励,但也离不开批评与惩戒。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手段其出发点和目的是教育人、培养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惩戒权是教育的基本权利,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也是种不负责任的教育。”正在召开的省两会上,一份《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引发与会的来自教育界代表委员们的热议。——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建国

  正方:教育惩戒是爱护学生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过分崇尚“赏识教育”、摒弃“惩戒教育”,导致在学生某些违纪行为面前,教师会犹豫不决,甚至不敢加以管教。省人大代表、淮安市楚州小学校长管晓蓉认为,社会上过分放大个别教师的不合适的言行,把正当惩戒行为等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玉不琢,不成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犯错的学生不进行惩戒,学生就很难对错误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与悔悟,学生的过错行为还容易再发生,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没有惩戒权的教育弱化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功能。

  管晓蓉引用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的话:“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她认为,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遏制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不良行为的本身,其作用是帮助学生认识到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同时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教育惩戒的本质是帮助违纪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是爱护学生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没有惩戒权,教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有心无力,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反方:惩戒的“度”不当易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中小学阶段是每个人一生中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让学生明白是非曲直,知道“孰可为孰不可为”,打下求真、求善、求美的人生底色,对他们的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身为两个孩子父亲的南京市民曹先生认为,适度地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他对从立法上把惩戒权赋予学校和老师持保留态度,担心惩戒的“度”掌握不当,易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曹先生认为,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各个老师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更主要的是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对这个学生可能没问题,对另一个学生可能就有问题。特别是学生性格和心理处于不成熟阶段,容易叛逆和走极端,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南京邮电大学姚国章教授:

  老师应当眼中有光灵魂有爱

  手握戒尺,心存敬畏;眼中有光,灵魂有爱。南京邮电大学姚国章教授认为,当今“知识传授”功能正受人工智能等技术冲击,学校传统“教书”的功能一定程度上正在削弱,而“育人”功能应当得到加强。惩戒权是强化“育人”功能的重要保障,保证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逐步杜绝需要惩戒行为的发生,犹如对“酒驾”的行为惩戒是为了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赋予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同样也是为了不让“问题学生”“失足学生”成为家庭和社会的遗憾。

  姚教授提醒,老师既要把惩戒权看作是一项神圣的权力,将其视为警示学生的指路明灯,时时处处告诫学生哪些事不可为,否则要承受惩戒的后果,让学生明辨是非,不轻易做出不当行为。惩戒权的运用必须坚持一定的标准。惩戒权运用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矫正学生不良行为,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惩戒权的运用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坚持一定的标准,不能过度,更不能滥用。要尽力争取家长的理解和社会的信任,任何出于私心或不合规的惩戒行为都应予以摒弃。在具体的惩戒行动上多倾听家长的诉求,让他们能积极配合学校的惩戒举措,同时能形成合力,引导孩子更好地成长。

  南京力学小学特级教师杨永玉:

  惩戒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界定,一些老师奉行“惹不起,躲得起”、“别教育他,我们要保护好自己”,从而放弃了教育过程中的惩戒手段。

  南京力学小学特级教师杨永玉分析认为,一度时期独生子女比较多,家长都把孩子当成“惯宝宝”,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家六个人围着一个孩子转,娇生惯养、过度宠爱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加之社会上对少数老师不当教育行为过度夸大渲染,造成了一些老师想管而不敢管、有心无力、放任自流等现象,这实际上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杨老师认为,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但惩戒必须在合法合情合理的范围内。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惩戒必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

  他山之石

  看看国外的 教育惩戒权

  美国宪法赋予了学校及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英国教师惩戒权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①全面禁止体罚阶段,②恢复惩罚阶段,③规范惩戒阶段,④完善惩戒阶段。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韩国《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允许教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失范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法国根据学生的犯错种类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

  新加坡为教师惩戒权明确立法,制定了处罚学生的《指导守则》。

【责任编辑: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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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2018-2-11 11:08
叶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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