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告别终身制:实行“五年一注册”

原作者: 李琼 来自: 福州晚报 收藏 分享 邀请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近日出炉,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搞“终身制”,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不合格”三种。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根据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研机构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将被注册为“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原题为:《中小学教师资格告别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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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2017-9-16 08:08
叶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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