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教育者,该如何给孩子讲于欢?

已有 480 次阅读2017-4-1 10:58 |个人分类:名家分享|系统分类:教学感悟| 于欢, 辱母杀人案


                                                                                      作为一个教育者,该如何给孩子讲于欢?

作者 | 李镇西

作者 | 李镇西,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


图片来自澎湃新闻对“辱母杀人案”的社论


“辱母杀人案”已家喻户晓,具体案情我不说了——也不忍重复那恶心的细节。不过虽然“恶心”,可我相信,稍微有点人性、有点良知的人,读到案情都会情不自禁把自己“摆进去”——


如果“我”置身于欢的境地会怎样?虽然,这样的“设身处地”实在太“不堪设想”,但这种“设想”完全是下意识的不由自主。


——人同此心。


我坚信,把自己“摆进去”之后,所有正常的人都会和我做出一样的选择:杀人!——杀了杜志浩那恶狗,包括另外的10个畜生!


——心同此理。


请法律不要说我“失去理性”,请“济南公安”不要劝我“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这句话选自“济南公安”的微博,目前已删除)我只想问问判决于欢无期徒刑的法官:如果你的母亲——对的,我说的就是你!——也遭此凌辱,你作何选择?


请正面回答我!


代表“法律”的山东聊城法官判了保护母亲、为民除害的于欢无期徒刑,理由是他“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TNN的法官,你是不是要逼我骂人啊!看着母亲忍受长时间那么龌蹉下流的侮辱(再说一遍,我实在不忍重复那些恶心的细节),而且警察都不作为,你让于欢怎么“正确处理冲突”?


请正面回答我!


我当然没有忘记我是教师,正因为如此,我才会在即将退休的年龄,发现了我36年教书生涯中没从遇到过的一个“教育空白”或者说“教育困惑”——


我该如何给学生讲于欢?


1999年,我曾经给初二学生开过一个班会,主题是“要爱你的妈妈”。我给孩子们讲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真实的故事——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个农场。1980年的一天,农场主把他10岁的儿子洛迪叫到身边:“孩子,我又要出远门了。现在你便是家里唯一的男子汉了,你一定要照顾好你的妈妈!”洛迪庄严地回答说:“您放心吧,爸爸!”父亲走了不久,一场罕见的暴风雨降临了,洪水卷走了他们。在与洪水的搏斗中,母亲受了伤,她的左臂骨折了小男孩也已经精疲力竭,可是,每当洛迪想起父亲临走前嘱咐自己的那句话时,他便拉着母亲的手,勇敢地同恶浪搏斗。三个小时过去了,他们到达了浅水。洛迪再次想起了父亲的话,他把母亲放进一间小屋,母亲躺在地上,很快睡着了,可他无法入睡,也不能入睡,他告诫自己:“一定要照顾好妈妈,我要保护好我的妈妈!”过了很久,母亲醒了,洛迪搀扶着母亲上了公路。警察发现了他们,用救护车把洛迪的母亲送进了医院。洛迪看到母亲被送进了手术室后,才放心地松了一口气,然后回到家中,倒在床上沉沉地睡了。后来,人们在他的枕头前发现了一张纸条,这是洛迪临睡前写的,上面是一行大字:“我是一个男子汉!”


当时,我对孩子们说:“作为母亲的儿子,‘我是一个男子汉’意味着责任——母亲生病时,你要去照顾,母亲危难时,你要去保卫!”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去推理,当母亲遭受侵犯时,做儿子的,理应挺身而出,拼死保护亲爱的妈妈。比如于欢。


可是聊城法院的判决告诉我:当母亲受到侵犯时,做儿子的,是不好“保卫”的,弄不好会被判无期徒刑。比如于欢。


请别跟我说,骆迪仅仅是保护母亲,于欢却捅刺了他人,所以“没有可比性”。我说,都是保卫自己的母亲,都是冒着生命危险付出了代价,都是大孝子!


1993年,我当高一班主任时,曾给学生读过《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徐洪刚的故事——


身为济南军区某红军团通讯连中士班长的徐洪刚,从家乡返回部队。当他乘坐在大客车上时,车内的几个歹徒突然向一名青年妇女强行勒索钱物。被拒绝后,歹徒一边对妇女耍流氓,一边把她往疾驶中的车外推。见此情况,徐洪刚冲上前去,大吼一声:“住手,不许这样耍横!”歹徒看到有人干预,便把注意力集中在徐洪刚身上。面对4个歹徒,徐洪刚只有一个念头:和他们拼了!经过一番搏斗,歹徒纷纷逃窜;而徐洪刚身中14刀,肠子流出体外达50厘米,还以惊人的毅力去追歹徒……


我当时对学生说:“面对邪恶决不屈服,挺身而出,与之斗争,这就是见义勇为!”我还给学生读了一篇题为《呼唤“男子汉”》的文章,希望男同学多一些正义的血性。


按照这个逻辑,当黑恶势力就在眼前、正在犯罪时,无论遭受伤害的是别人还是亲人,都应该拍案而起,制止犯罪。比如于欢。


可聊城法院的判决告诉我:面对罪犯的行凶作恶,应该“正确处理冲突”,否则,很可能会犯“故意伤害罪”。比如于欢。


别跟我说,徐洪刚是为素不相识的群众搏斗,于欢却是为自己的母亲出手,所以“不好放在一起说的”。我说,都是和凶恶歹徒拼死抗争,都是为民除害,都是好男儿!


恕我是“法盲”,说实话,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于欢何罪之有。看着母亲一再遭受令人发指的凌辱,在连警察来了都无法解救其母的情况下,作为儿子,奋起反抗,怒而挥刀,将流氓恶棍一一刺倒。从小处说,这是一个儿子唯一的,应该说也必须做出的选择;往大了说,这正是一个民族应有的血性!


在我看来,于欢不但无罪,反而因为彰显大孝,因为见义勇为,应该入选“中国道德楷模”!


我崇敬的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孩子爱祖国要从爱自己的母亲开始。是的,我也是这样教育学生的:“爱祖国从爱母亲做起!要像热爱母亲保护母亲一样热爱祖国保护祖国!”本来,“祖国”和“母亲”是两个概念,但无论是我们的教育中,还是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祖国母亲”已经融为一体。可现在我要说,如果我们连自己的“母亲”都不能保护,那又如何去保护“祖国母亲”呢?


对,以后我就这样给学生讲于欢!


我当然明白,其实我应该这样给学生讲于欢才是“正确”的:“孩子们,以后你们遇到自己的妈妈被人欺负,被人凌辱时,不要冲动,不要失去理智,不要感情用事,要通过合法渠道保护母亲,比如打110报警,等警察叔叔来抓坏人……”


可是,这次也报了110,警察也来了,于欢和他母亲却并没有被解救啊!最后于欢只好自救,但结果是……


所以,我怎么给学生讲这次案件中相关的警察和法官呢?


是的,写到这里,我突然更加困惑了——以后,我不好给孩子们讲“人民警察”“人民法官”了!因为警察——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警察”是“专抓坏人”的,可这几个“警察蜀黍”明明知道杜志浩是坏人却怎么没抓他呢?法官——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法官”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而这几位“法官大人”怎么做出这样违背公道远离正义的判决呢?


我当然知道,这几个渎职的警察只是个别,不公正的法官也是个别的,连“支流”的“支流”都算不上,中国绝大多数警察和法官都是称职而值得老百姓信任的——其中包括我的好些朋友和学生;可在苏银霞和于欢受辱的那一刻,来了又走了的警察,在她母子俩眼中,就是“百分之百”!那做出不公判决的法官,就是“百分之百”!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一辈子能与之打交道的警察和法官有限,可一旦接触就是“全部”。


时至今日,媒体常有某些“人民教师”违背师德的报道,我从不觉得自己就受辱了,因为个别教师绝不代表整个教师队伍。我坚信,教师高尚伟大的职业精神自有千千万万真正的人民教师铸就。同样,警察的荣光只能靠警察来缔造,法官的尊严只能靠法官来维护。所以,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取决于司法的真正公正。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其《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可聊城法院荒谬的判决恰恰已经对社会公正产生了“致命破坏作用”。请问聊城法官:你们该当何罪,该判几年?


习近平还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不公平不正义。


常听到某些“专家”说:“法律不要被民意左右。”我却认为,法律从根本上讲应该体现人性,凝聚公正,代表正义;如果法院的判决让几乎所有人都感到了愤怒,那要么是法律有缺陷,要么是法官有问题。


如果说,杜志浩是用肮脏的下体羞辱了一个母亲的尊严,并激怒了她的儿子;那么,聊城法官则用“庄严”的“判决”羞辱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并激怒了他的公民!


作为公民之一,我有权发出自己微弱而有力的呼唤——


法律,请不要与人性抗逆;


法官,请不要与公正相悖;


法院,请不要与正义为敌!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QQ- 手机版-小黑屋- 为师的厝-为师网  

© 2020 开发教育反应堆  桂ICP备20003490号-1